MariaDB 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名称

第 1.01 节: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 MariaDB Foundation,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宗旨

第 2.01 节:宗旨。本基金会应根据经修订的 1986 年《国内税收法》(简称“《税法》”)第 501(c)(3) 条的规定运营,并遵守其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简称“《章程》”)中阐述的宗旨。

第三条:办事处

第 3.01 节:注册办事处。本基金会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位于 Renaissance Centre, 405 King Street, Suite 500, Wilmington, Delaware 19801 (New Castle County),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为 Resagent, Inc.第 3.02 节:其他办事处。本基金会也可在基金会董事会不时指定或基金会业务需要的其他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四条:会员资格

第 4.01 节:会员。董事(定义见下文)应构成并担任本基金会的会员,并根据本章程以董事身份行事时,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采取任何行动、批准任何事项并就本基金会或本基金会的会员通过任何决议。董事仅在其担任本基金会董事期间为本基金会会员。

第五条:董事会

第 5.01 节:定义

第 5.01 节:定义。本基金会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和控制,董事会有时在此后被称为“董事会”。

第 5.02 节:人数:资格

第 5.02 节:人数:资格。除本章程规定的任何当然成员外,董事会应由最多十 (10) 名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统称“董事”,单称“董事”)。董事人数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常务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增加或减少,但绝不得少于一 (1) 名。除非另行选举为董事,本基金会的 CEO 也应作为一名 无投票权 的当然董事任职,并且除《章程》、本章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就董事会讨论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要具备董事资格(当然董事除外),个人应年满二十一 (21) 周岁,并展示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的知识、参与或兴趣:(a) 开源软件;(b) 筹款或获取赠款;或 (c) 在符合上述第二条所述宗旨范围内,对本基金会有益的任何其他领域。

第 5.03 节:权力和职责

第 5.03 节:权力和职责。董事会应拥有管理本基金会事务所需的权力,并执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章程》或本章程允许基金会成员或董事行使或执行的所有行为和事项。

第 5.04 节:选举和任期

第 5.04 节:选举和任期。董事(当然董事除外)应根据本章程,由董事会以本基金会成员身份选举产生。除非本章程第 5.05 节和第 5.08 节另有规定,每位当选董事的任期为两 (2) 年,除非根据本章程第 5.07 节提前罢免,并任职至其继任者经正式选举并符合资格为止。董事可连任不限次数。

第 5.05 节:董事分类指定。主席。

第 5.05 节:董事分类指定。主席应由董事选举产生。主席的任期为两 (2) 年,除非根据本章程第 5.07 节提前罢免,并任职至其继任者经正式选举并符合资格为止。董事可连任不限次数。

第 5.06 节:空缺

第 5.06 节:空缺。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董事会应出现空缺:

(a) 董事去世或辞职;

(b) 根据本章程第 5.07 节罢免任何董事;或

(c) 法定董事人数增加。

第 5.07 节:罢免和宣布空缺。董事会以本基金会成员身份行事,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年度会议、常务会议或特别会议上,经当时在职董事的多数赞成票(无论是否在场),以任何理由罢免任何董事并宣布董事职位空缺。

第 5.08 节:填补空缺。董事会空缺可由剩余董事的多数(即使人数少于法定人数)或由唯一剩余董事在其自行决定下填补;但是,剩余董事应在确保董事会达到本章程第 5.02 节要求的最低董事人数所需的范围内填补空缺。每位如此选出的董事应任职至因其职位空缺的原董事未届满任期的剩余期限,除非根据本章程第 5.07 节提前罢免。

第 5.09 节:法定董事人数减少。法定董事人数减少不应导致任何董事在其任期届满前被罢免。

第 5.10 节:会议地点

第 5.10 节:会议地点。董事会会议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由董事会或 CEO 不时决议指定,或通过电子会议的方式在任何地点举行。任何董事会会议,无论在哪里举行,只要经全体董事在会前或会后书面同意举行,均视为有效,该同意书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起存档。

第 5.11 节:年度会议

第 5.11 节:年度会议。董事会年度会议应于每年三月在董事会确定的适当日期和时间举行。如果董事会未能在当年十二月一日前召集年度会议,则 CEO 可召集会议并确定会议日期和时间。在每次此类会议上,董事会应选举人员填补任期在该会议上届满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位,并处理可能由董事会妥善审议的基金会其他事务。

第 5.12 节:常务会议

第 5.12 节:常务会议.

(a) 在年度会议之间,董事会应按照董事会确定的适当间隔举行常务会议,但每年年度会议后至少每四 (4) 个月举行一次。然而,未能举行常务会议不应导致基金会的存在无效或影响其他有效的公司行为。

(b) 每次董事会常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应亲自送达给每位董事,或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例如,电子邮件)发送给每位董事,至少在每次此类会议召开前两 (2) 周。为遵守此通知要求,将提及下一次常务会议日期的前一次会议记录转发给每位董事,至少在会议前两 (2) 周,即视为足够。如果董事的当前地址未显示在公司记录中且不易确定,通知应寄送至本基金会记录中该董事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休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确定,则无需向缺席董事发出任何休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

第 5.13 节:特别会议

第 5.13 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 CEO 召集,或若 CEO 缺席、无法或拒绝行事,则由任何两 (2) 名董事或至少等于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 (1/3) 的董事中的较少者召集。应通过亲自送达、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 (2) 天发送)的方式,将任何特别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通知每位董事。如果董事的当前地址未显示在本基金会记录中且不易确定,通知应寄送至本基金会记录中反映的该董事的最后已知地址。

第 5.14 节:放弃通知。董事会任何会议(无论如何召集和通知,无论在哪里举行)上的任何事项处理,如果法定人数出席,并且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每位未出席的董事签署书面通知豁免书、同意举行会议书或会议记录批准书,则视为有效,如同在经过正式召集和通知后举行的会议上进行一样。所有此类豁免书、同意书或批准书应与公司记录一起存档,并作为会议记录的一部分。

第 5.15 节:法定人数

第 5.15 节:法定人数。为在任何正式召集的会议上处理事务,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应至少为全体在职董事的多数。已正式召集并召开的会议的到会董事可在休会前继续处理事务,即使因董事退出而导致人数不足法定人数。

第 5.16 节:多数行动

第 5.16 节:多数行动。除非《章程》、本章程或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另有要求,在任何正式举行的且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上,到会董事的多数应足以通过董事会的任何措施或决议。

第 5.17 节:董事会一致同意的行动。董事会会议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一份阐明该行动的全体书面同意书:(a) 由每位董事签署;并且 (b) 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同存档,则可在不开会的情况下采取。

第 5.18 节:电子会议

第 5.18 节:电子会议。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设备举行任何会议,前提是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员能近乎实时地听到彼此发言。通过这些方式参与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会议。会议应被视为在位于美国且最接近本基金会注册办事处,且有任何出席人员实际所在地的地方举行;如果在美国没有任何出席人员实际所在地,则在会议上商定的地点举行。

第 5.19 节:休会

第 5.19 节:休会。在法定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正式召集会议的到会董事的多数可不时休会,直至确定下次董事会常务会议的时间。如果休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确定,则无需向缺席董事发出任何休会会议的通知。

第 5.20 节:会议行为

第 5.20 节:会议行为。每次董事会会议上,主席,或在其缺席时由到会多数董事选出的主席,应主持会议CEO 应记录适当的会议纪要

第 5.21 节:报酬

第 5.21 节:报酬。任何董事不应因其作为董事的服务本身而获得任何报酬;但是,董事可获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实际费用报销。本节不应妨碍任何董事因向本基金会提供的其他服务(非以其董事身份)而获得报酬。本节不影响 第 6.10 节。

第 5.22 节:观察员

第 5.22 节:观察员 董事会可决议允许一名或多名个人出席并参与任何董事会会议(“观察员”)。观察员无权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投票,也不应计入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有观察员出席的任何董事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应记录该观察员的出席情况。观察员的邀请可针对个别会议发出,或针对一般会议发出。任何在会议上的单一董事均可反对观察员的出席,在此情况下,观察员应立即被排除在会议之外。

第六条:高级职员

第 6.01 节:人数和头衔

第 6.01 节:人数和头衔。本基金会的高级职员应包括一名 CEO、一名司库和一名秘书。经董事会酌情决定,本基金会也可设一名或多名副总裁、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和一名或多名助理司库。

第 6.02 节:选举:任期

第 6.02 节:选举:任期。本基金会的所有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CEO、司库和秘书的任期应依董事会的意愿而定,直至该高级职员被罢免、辞职或其继任者经正式选举并符合资格,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基金会所有其他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由董事会指定;若董事会未指定任期,则任期为两 (2) 年。每位此类高级职员应任职至其辞职、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不具备任职资格,或直至其继任者经正式选举并符合资格为止。个人担任本基金会高级职员的任期次数不受限制。

第 6.03 节:其他高级职员

第 6.03 节:其他高级职员。董事会可根据本基金会业务需要任命其他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每位此类人员应任职一段特定时期,并拥有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权力并履行职责。

第 6.04 节:罢免和辞职

第 6.04 节:罢免和辞职。任何高级职员可在董事会任何年度会议、常务会议或特别会议上,经多数董事同意,无论有无理由,均可被罢免(对于任何助理或下属高级职员,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任何高级职员罢免)。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辞职,任何此类辞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其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时间生效,除非其中另有指定,接受此类辞职并非使其生效的必要条件。 

第 6.05 节:空缺

第 6.05 节:空缺。如果任何高级职员职位因该高级职员去世、辞职或被罢免而出现空缺,董事会应选举一名继任者,其任职应符合上述第 6.02 节的规定。

第 6.06 节:CEO

第 6.06 节:CEO。CEO 应为本基金会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本文中称为“CEO”),并应负责本基金会业务的总体管理和监督。CEO 应行使或履行通常与 CEO 职位相关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并应拥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CEO 的绩效评估和报酬应由董事会负责;但是,CEO 不应参与或投票关于其报酬的任何事项。若本基金会是另一基金会或组织的股东或成员,CEO 应代表本基金会作为该基金会或组织的股东或成员,以选举和罢免该基金会或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如果未被选举为董事,CEO 在担任 CEO 职务期间应为当然的无投票权董事。

第 6.07 节:副总裁。在 CEO 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若选举有副总裁,副总裁应履行 CEO 的所有职责,并在履行职责时拥有 CEO 的全部权力,并履行 CEO 的职责和行使 CEO 的权力。若有不止一名副总裁,其履行此类职责和行使此类权力的优先顺序应由董事会确定;若董事会未确定,则按其首次当选的顺序确定。每位副总裁应履行本章程或董事会 CEO 不时规定的其他职责并拥有其可能拥有的权力。

第 6.08 节:秘书。秘书应与 CEO 一起签署通常由基金会秘书证明的文件,并应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和会员会议,并担任会议记录员,将所有投票和会议记录记录在为此目的而保存的簿册中。秘书应发出或促使发出所有会员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应保存、保管和存档与基金会业务相关或为进行基金会业务可能需要或必要的会议记录、簿册、报告、报表以及其他此类文件和记录。秘书应在所有合理时间向任何董事出示本章程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应履行适用法律、《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与秘书职务相关的其他职责,以及董事会或 CEO 不时规定的职责。秘书应妥善保管本基金会的公司印章,并可将其加盖在需要印章的任何文件上并进行证明。

第 6.09 节:司库。司库应为本基金会的首席财务官(本文中称为“司库”),并应负责将收支的完整和准确账目记录在本基金会的簿册中,并应确保以本基金会的名义并将所有款项和其他有价值资产存入董事会可能指定的银行或其他存放处,并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方式签署指令后方可进行支付或处置。司库应在董事会常务会议上或 CEO 或董事会要求时,向 CEO 提交其作为司库的所有交易以及本基金会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此外,司库应履行适用法律、《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与司库职务相关的其他职责,以及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职责。

第 6.10 节:报酬。本基金会的高级职员可因其以此身份向本基金会提供的服务而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七条:委员会

第 7.01 节:委员会

第 7.01 节:委员会。董事会可从其成员中任命一个执行委员会和其他由两 (2)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并授权这些委员会行使董事会的任何权力,但以下权力除外:(a)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禁止董事会授权的任何权力;(b) 选举董事的权力;或 (c) 修订本章程的权力。

第 7.02 节:委员会程序

第 7.02 节:委员会程序。董事会应有权规定会议的举行方式。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各委员会的行动应遵循以下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上多数到会人员的行动即为委员会的行动。出席任何会议的委员会成员,无论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指定一名董事代理缺席成员。委员会会议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一份阐明该行动的全体书面同意书 (a) 由委员会每位成员签署;并且 (b) 与委员会会议记录一同存档,则可在不开会的情况下采取。委员会成员可通过电话会议或类似的通讯设备举行任何会议,前提是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员能同时听到彼此发言。通过这些方式参与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没有规定或本章程没有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下,各委员会可自行规定其议事方式。

第八条:补偿

第 8.01 节:补偿的性质。本基金会应就任何人因其现在是或曾经是或已同意成为本基金会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现在是或曾经是在本基金会的要求下在另一基金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中担任或已同意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因其以此身份被指控采取或遗漏的任何行动,而成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威胁发生、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性诉讼、起诉或程序的当事人,对其进行补偿。本基金会可就任何人因其现在是或曾经是或已同意成为本基金会的雇员或代理人,或现在是或曾经是在本基金会的要求下在另一基金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中担任或已同意担任雇员或代理人,而成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此类诉讼、起诉或程序的当事人,对其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该人在该诉讼、起诉或程序及其任何上诉中实际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以及和解金额,前提是该人行为善意且其合理相信符合或不反对本基金会的最佳利益,且在涉及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时,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违法;除非属于本基金会为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判决而提起的诉讼或起诉:(1)此类补偿仅限于该人在该诉讼或起诉的辩护或和解中实际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并且(2)对于该人已被判决对本基金会负有责任的任何索赔、问题或事项,不予补偿,除非且仅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提起该诉讼或起诉的法院在申请后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裁定,尽管已被判决负有责任,但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获得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该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费用补偿。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因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不抗辩或其同等抗辩而终止,本身不应产生该人行为不善意且未以其合理相信符合或不反对本基金会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推定,且在涉及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违法。

第 8.02 节:成功辩护。如果本基金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针对本第八条第 8.01 节所述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程序进行辩护,或在辩护其中的任何索赔、问题或事项时,在实体上或其他方面取得成功,则其应获得与此相关的实际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的补偿。

第8.03条. 确定是否应进行赔偿。除非法院命令,本基金会根据本第八条第1款对基金会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赔偿应由基金会进行,除非已确定在该等情形下不应赔偿该董事或高级职员,因其未达到第8.01条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基金会根据第1款对基金会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赔偿(除非法院命令)可由基金会进行,前提是确定在该等情形下应赔偿该雇员或代理人,因其已达到第8.01条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任何该等确定应由以下机构作出:(1) 董事会,通过由非该等行动、诉讼或程序当事人的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或 (2) 如果无法获得该等法定人数,或即使可获得但由无利害关系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如此指示,则由独立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或 (3) 由股东作出。 

第8.04条. 垫付费用。除非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另有决定,董事或高级职员在为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或程序辩护时产生的费用,应由基金会在该等行动、诉讼或程序最终处置之前预先支付,前提是收到该董事或高级职员本人或代表其作出的承诺,如果最终确定其无权根据本第八条授权由基金会赔偿,则应偿还该笔款项。其他雇员和代理人产生的该等费用,可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下予以支付。董事会可授权基金会的法律顾问代表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参与任何行动、诉讼或程序,无论基金会是否为该等行动、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

第8.05条. 持续有效性:保留其他权利。前述赔偿条款应被视为基金会与在本条款以及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相关条款生效期间随时担任任何该等职务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对其的任何废止或修改不应影响当时已存在的与当时或先前存在的任何事实状态或先前或此后基于全部或部分基于该等事实状态提起或威胁提起的任何行动、诉讼或程序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未经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同意,该等合同权利不得追溯修改。本第八条提供的赔偿不应被视为排除了被赔偿人在任何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表决或其他方式下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无论是在其官方身份下的行为还是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的行为,并且应持续适用于已不再是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员,并惠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基金会可与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签订协议,规定赔偿和垫付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该等协议可能更改、增强、限定或限制本第八条产生的任何赔偿或垫付费用权利。

第8.06条. 可分割性。如果本第八条或其中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宣告无效,基金会仍应赔偿基金会的每位董事或高级职员,并可赔偿基金会的每位雇员或代理人在任何行动、诉讼或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包括由基金会或代表基金会提起的行动)中产生的成本、收费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和和解金额,赔偿范围应在未被宣告无效的本第八条的任何适用部分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进行,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进行。

第8.07条. 代位求偿权。如果根据本第八条第8.01款所述人员进行赔偿,基金会在该等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应代位取得该等人员可能拥有的任何追偿权,并且该等人员作为接受基金会赔偿的条件,应签署基金会认为必要或合意以完善该等追偿权的所有文件并采取所有行动,包括签署为使基金会有效执行任何该等追偿权所需的文件。

第8.08条. 不重复支付。基金会根据本第八条不承担与针对本第八条第8.01款所述人员的任何索赔相关的任何支付责任,如果该人员已通过其他途径(根据任何保险单、章程或其他方式)获得本应根据本条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九条:利益冲突政策

第9.01条. 充分披露

第9.01条. 充分披露。与基金会订立合同或其他交易时,有利益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关键雇员或委员会成员应将该等利益披露给董事会或其适当委员会,以供审议、授权、批准或追认,并在董事会或委员会就该等合同或交易采取行动之前,及时、充分、坦诚地向董事会或委员会披露其利益。该等披露应包括该人员所知的关于该合同或交易的任何相关重要事实,该等事实可能被合理地解释为对基金会利益不利或潜在不利。

第9.02条. 程序

第 9.02 节:程序.

(1) 董事会或接收该等披露的适当委员会应随即通过多数票确定披露是否表明存在利益冲突或可以合理地解释为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被认为存在冲突,该人员不得就该等合同或交易进行投票,也不得利用个人影响力,也不得参与(除提供事实信息或回答问题外)关于该等合同或交易的讨论或审议。在讨论或表决该合同或交易的任何会议上,该人员可计入确定法定人数。会议记录应反映所作出的披露、关于披露的表决以及(如适用)回避投票和参与,并记录法定人数的存在。

(2) 董事会可采纳利益冲突政策,要求:

  • (a) 董事、高级职员和关键雇员定期提交年度声明,披露现有和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
  • (b) 对违反该等政策的行为采取纠正和纪律处分。

就本第九条而言,如果某人是与基金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一方(或一方之一),或者是在与基金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实体中担任董事、受托人或高级职员,或在该实体中拥有重大利益或影响力(由基金会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基金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除外),则应被视为在该合同或其他交易中拥有“利益”。

第十条:记录

第10.01条. 公司记录。基金会应在其位于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营业地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或副本,以及其章程的原件或副本,包括截至目前的所有修订和修改,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登记册。基金会还应保存完整准确的账簿或会计记录。基金会的账簿和记录可以书面形式或可在合理时间内转换为书面形式以供目视检查的任何其他形式保存。

第10.02条. 查阅权。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在宣誓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后,有权在其通常的营业时间内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律师,出于任何正当目的,且该目的与该人员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合理相关,查阅账簿和会计记录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可从中复制或摘录。

第十一条:杂项规定

第11.01条. 书面文书的签署。所有合同、契约、抵押协议、义务、文件和文书,无论是否需要盖章,均可由首席执行官签署,并由秘书、助理秘书或一名董事证明。在基金会担任多个职务的人员不得以多个身份签署、确认或核实法律要求由多名高级职员签署、确认或核实的文书。所有以基金会名义开具的支票、本票、汇票和付款指令或其他债务凭证,应由基金会的首席执行官、执行副总裁或财务主管,或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不时指定的其他基金会高级职员签署。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授权基金会的任何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以基金会的名义和代表基金会签订任何合同或签署并交付任何文书,该授权可以是普遍的或限于特定情况。此外,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董事会另有指示外,首席执行官可授权基金会的任何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以基金会的名义和代表基金会签署并交付首席执行官根据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有权签署并交付的任何合同或文书。 

第11.02条. 与董事会成员和高级职员的交易。在不限制本章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会与其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之间的任何合同或交易,或基金会与其中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可能拥有经济利益的任何其他基金会、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同或交易,不得仅因此原因而无效或可撤销,也不得仅因该董事会成员在授权该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在场或参与而无效或可撤销,前提是关于其利益以及关于该合同或交易的重要事实已向董事会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且董事会以善意方式,通过无利害关系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票授权该合同或交易,即使无利害关系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普通或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确定授权本第11.02条规定的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会议是否存在法定人数时可计入在内。

第11.03条. 会计年度。除非董事会另行批准,基金会的会计年度应在每个公历年的12月31日结束。

第11.04条. [未使用]

第11.05条. 邮件。本章程要求邮寄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投递至美国邮件,并预付邮资。

第11.06条. 解释与术语。如果本章程条款与证明文件有任何冲突,应以证明文件条款为准。如果本章程的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本章程的其余条款和部分不受该判决影响。本章程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和词语,无论其使用的单复数或性别,均应根据上下文的要求视为包含任何其他单复数或任何其他性别。

第十二条:章程的修订

第12.01条. 修订。本章程可在董事会任何定期或特别会议上,在为此目的向董事发出通知并正式召集且有法定人数出席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2/3)票修改、修订、补充、替换或废除;或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无需召开会议)进行。

第十三条:不可撤销的奉献:解散与返还

第13.01条. 不可撤销的奉献。基金会的设立和运营并非为了谋取金钱收益或利润。基金会的财产、资产、利润和净收入不可撤销地用于第二条规定的基金会宗旨,任何部分的利润或净收入均不得惠及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但本规定不应阻止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根据与基金会的有效服务合同获得服务报酬)。

第13.02条. 解散。基金会解散时,在基金会所有已知债务和负债已偿还或已充分安排后,基金会的任何剩余净资产应由董事会分配给董事会选择的一个或多个组织,这些组织将有助于进一步实现第二条规定的基金会宗旨。

经MariaDB基金会董事会批准通过,自2019年4月17日起生效。